宁安监技术〔2016〕163号
各市、县(区)安监局,各有关单位,机关各处室,直属各单位:
根据《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名单(第一批)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的通知》(宁安监技术〔2013〕228号)规定,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(第一批)聘用有效期为3年,于2016年12月31日聘期届满后进行续聘。
按照《关于推荐(续聘)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》(宁安监技术〔2016〕123号)文件要求,目前推荐(续聘)工作正在进行。由于自治区安监局近期将对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》进行修订,修订事项涉及专家管理规定。同时也将对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系统改造升级,进一步完善市、县级专家的分级管理工作,因此,为防止推荐(续聘)内容与新规定新系统冲突,确保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及使用工作的连续性。经研究决定,对聘期届满的第一批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聘期延期,2017年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聘任文件下发之前,第一批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资格有效。
特此通知。
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2016年12月29日